根据征求意见稿,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在北京市开展经营食盐业务。已在京开展经营业务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务必于每季度结束后15 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 销售情况,报送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新规还规范食盐碘含量标准。为防治碘缺乏危害,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北京市范围内销售的加碘食盐产品,必须符合北京市确定的食用盐碘含量25mg/kg的均数标准。同时,针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需人群,提供碘含量均数为30mg/kg的孕妇专用盐。
未加碘食盐供应方面也将得到进一步规范。记者获悉,新规拟规定为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保证市场未加碘食盐有序供应,确保北京市合格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所有在京开展经营业务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北京市范围内销售的未加碘食盐数量不得超过其食盐销售总量的10%,并通过媒体或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有关信息,以满足特定人群未加碘食盐消费需要。涉及未加碘食盐销售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务必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未加碘食盐销售量和在本市销售网点情况如实报送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此外,不如实报送有关情况,未按标准销售加碘食盐产品,或违反上述规定超量销售未加碘食盐的,本市相关部门将根据工作职责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据介绍,这份征求意见稿已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0年11月12日—11月19日
二、意见反馈渠道
1.电子邮箱:anxiong@jx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5号楼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都市产业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55578413
4.传真:010-55578414
5.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