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3年8月19日开始施行,1998年、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对加强我省盐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盐资源、保障食盐供应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盐业管理体制发生变化,原《办法》已与当前盐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为此我省再次修订了《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
在盐的管理方面,新修订的《办法》取消了食盐生产的计划管理、运销管理,相应取消了纯碱和烧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对食盐的生产经营实行专营管理,要求定点生产和定点批发,从事食盐生产的企业应当经省食盐安全监管部门审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在食盐流通方面,新《办法》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取消了“福建省盐业进出口公司统一经营全省盐产品的进出口业务”的规定和食盐包装规格的限制。
在管理部门方面,新《办法》明确了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我省盐业行业主管部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我省食盐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盐业相关管理工作。
省工信厅有关人士表示,《办法》的本次修订,有利于适当引入竞争机制,促进食盐在专营法规规范下实现地区间的有序流通,餐饮企业、广大居民也可以购买使用更丰富品类的食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