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落实主体责任。深入食盐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按照食盐生产责任清单和定点批发企业经营企业规范清单,要求定点生产企业严格落实追溯体系。指导企业安排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参加食安员投考平台培训及考核,并开展自查,报送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二是加强标签管理。在日常监管中,采取执法检查与法律宣传相结合的方式,查看、规范加碘食盐碘含量标注、未加碘食盐显著标明“未加碘”标识及产品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等情况。
三是严格进货查验。严格对供货商食盐批发资质、检验报告、进货票据等凭证留存情况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标签和其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销售的食盐与随附材料信息一致,严防非食用盐流入市场销售。
四是完善一企一单。指导企业建立完善“一企一单”,按要求规范整编生产经营资料,针对产品固有风险等建立“风险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全面推进食盐生产企业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五是加强引导宣传。按照“边执法,边宣传”原则,在检查过程中同步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食盐生产销售单位诚信经营,严控食盐进货渠道,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食盐。
六是强化部门联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结合部门职责和工作分工,加强与公安、工信、卫健等部门的沟通协同,强化信息交流共享,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截至目前,全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387人次,检查食盐生产企业1家次,食盐零售单位183家次,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下一步,盟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推进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不断强化食盐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食盐生产经营单位守法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逐步提高消费者和用盐单位对食盐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严守全盟食盐质量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