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3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酱人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甜面酱”复检仍不合格,被罚款1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如下:
重庆酱人调味品有限公司2023年1月28日生产的“甜面酱”食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为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GB 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要求。2023年4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NO:A23SZ01034)送达给重庆酱人调味品有限公司,并告知了复检权利。重庆酱人调味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4月25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了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3523002993),复检结果不合格。2023年4月28日,重庆酱人调味品有限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并认可检验结果。
当事人以上行为,涉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经请示局领导审批同意,于2023年5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3年4月7日,本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3SZ01034),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GB 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1日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NO:NO:A23SZ01034)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了复检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4月17日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4月25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了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3523002993),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氨基酸态氮”不符合GB 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的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内容是:检测项目为氨基酸态氮,结果数据:0.27,限量要求:≥0.3,单位:g/100g,检测方法:GB 5009.235-2016(第一法),检测结果评价:不合格。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报告编号:3523002993)检验项目和检验结论。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28日的“甜面酱(规格:9kg/箱)”食品共计生产180kg,其中1.5kg食品用于留样,抽检抽取4.5kg,当事人自愿提供抽检样品,未收取抽检样品费用。剩余174kg销售给陈*(重庆盘溪市场),整箱销售价格为45元/箱,每箱9kg,共19整箱,因剩余食品不足以装满全箱,剩余5kg,按千克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5元/kg,共获得销售收入870元(整箱销售价格45元/箱*整箱数量19箱+每千克销售价格5元/kg*剩余数量5kg)。
据此,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共计生产氨基酸态氮项目不合格的“甜面酱(规格:9kg/箱,生产日期:2023年1月28日)”食品180kg,其中1.5kg食品用于留样,抽检抽取4.5kg,销售174kg,分为19整箱(每箱9kg)和散装5kg,整箱销售价格为45元/箱,折算后整箱食品中每千克销售价格为5元,与按千克销售的价格一致,即该食品销售价格为5元/kg,货值金额(按销售额计)为900元(总生产数量180kg*销售价格5元/kg),违法所得为违法行为获得的总收入即870元(销售数量174kg*销售价格5元/kg)。
经了解,本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联系购货商召回相关产品后,当事人立即联系了购货商,但因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28日的“甜面酱(规格:9kg/箱)”食品购货商已经销售出去了,无法召回该产品。当前当事人针对岁末年初气温较低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生产工艺,适时延长发酵周期,并对发酵室相关暖气设备进行整修及加装,以保证在低温天气条件下能够充分发酵。